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4 作者: 来源: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速推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申请,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复后的乡镇环境规划文本,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县级和市(州)环境保护局的审核意见(推荐申请)。工作报告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于每年的8月30日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四、考核与命名
省环保厅收到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征求公众意见。对符合省级生态乡镇标准的,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并颁发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二)省级生态乡镇每年向县(市)环保局汇报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情况,经市(州)环保局汇总本地区生态乡镇建设工作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三)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四)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并申请“*********生态乡镇”命名。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建立环保工作机制。成立乡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有相关的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职能,配备专兼职的环保工作人员;环保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落实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和责任。
(二)编制实施环境规划。乡镇环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通过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三)村庄积极参与创建。40%的所辖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标准(2012年开始执行)。
(四)生态环境保护良好。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矿区进行生态恢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五)城镇环境整洁优美。中心镇区及村庄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乡镇建成区各功能区符合环境规划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街道卫生状况良好;绿化、美化好;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环境保护氛围浓厚。乡镇政府重视环保工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群众积极参与创建,环保宣传广泛深入,环境问题处理及时,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0%。
二、建设指标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类 别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指标要求
|
|
环境
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
||
空气环境质量
|
||||
声环境质量
|
||||
环境
污染
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60
|
|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
≥50
|
|||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 60
|
|||
5
|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
6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5**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
8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75
|
||
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75
|
||
10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
<280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
<3.0
|
|||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
11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
12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0
|
||
13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60
|
||
14
|
森林覆盖率(%,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
山区、高寒区或草原区
|
≥70*
|
|
丘陵区
|
≥45*
|
|||
平原区
|
≥15*
|
|||
15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50
|
注: *指标仅考核乡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用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三)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是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占辖区内总行政村比例。通过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到50%以上的行政村即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四)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五)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六)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环保厅另行作出规定。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十)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十一)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等)、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十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十三)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十四)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十五)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__________
乡(镇)长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吉 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类 别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指标要求
|
|
环境
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
||
空气环境质量
|
||||
声环境质量
|
||||
环境
污染
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60
|
|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
≥50
|
|||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 60
|
|||
5
|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
6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5**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
8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75
|
||
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75
|
||
10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
<280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
<3.0
|
|||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
11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
12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0
|
||
13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60
|
||
14
|
森林覆盖率(%,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
山区、高寒区或草原区
|
≥70*
|
|
丘陵区
|
≥45*
|
|||
平原区
|
≥15*
|
|||
15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50
|
注: *指标仅考核乡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县市环保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州)环保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省环保厅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___
年 月 日
|
公示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
省环保厅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